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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香法民二初字第225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熊天文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珠香法民二初字第2256号原告:熊天文,男,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光山县,身份证号码XXX2713。委托代理人:熊仲文,男,户籍地河南省光山县,现住珠海市香洲区,是原告熊天文的哥哥,身份证号码XXX2714。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珠海市。负责人:黄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志敏,系公司员工。原告熊天文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10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蔡卫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熊天文的委托代理人熊仲文、被告平安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志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熊天文诉称:在2013年10月16日凌晨4时许,原告熊天文所有的小汽车(粤C×××××)在白藤头海鲜批发市场附近被无故碰撞,原告熊天文及时联系被告平安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告知原告熊天文会派一名勘察人员到事故现场勘察,但后来勘察人员通知原告熊天文其不来现场,叫原告熊天文去派出所报案开证明即可。原告熊天文应被告平安保险公司要求通过电话向派出所报案,派出所接警并开具了证明书。当天下午,原告熊天文去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处要求做车定损,被告平安保险公司以原告熊天文车辆的损伤是旧痕、划痕为由拒绝做车辆定损和赔偿。原告熊天文去派出所开具第二份详细证明,并于2013年10月18日去珠海市诚安评估有限公司做车辆损失价格评定,具体损失为人民币2900元。原告熊天文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起诉要求:一、请求被告平安保险公司支付原告熊天文车辆损失2900元;二、请求被告平安保险公司支付原告熊天文评估费295元;三、请求被告平安保险公司支付原告熊天文误工费322元(7天×珠海市工资日标准);四、请求被告平安保险公司支付原告熊天文交通费200元人民币;五、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平安保险公司承担。原告熊天文对其陈述事实提供的证据有:珠海市诚安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事故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表,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发票,派出所的证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单,财产保险发票,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辆保险单,《证明》。被告平安保险公司答辩称:一、原告熊天文在我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以及车辆损失险的险种,唯独没有购买车身划痕损失险。二、原告熊天文车损属于划痕险,不属于保险范围。三、根据原告熊天文的诉请,车辆损失、评估费、误工费我司不予认可。四、关于诉讼费,我司非侵权人,不承担诉讼费。被告平安保险公司为其辩解提供的证据有: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副本)。经审理查明:原告熊天文就粤C×××××轿车向被告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车辆损失险、全车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不计免赔率(车辆损失险)、不计免赔率(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期限从2012年12月29日起至2013年12月28日止。2013年10月16日,原告熊天文向被告平安保险公司报险,根据被告平安保险公司要求向派出所报案。根据珠海市城南派出所2013年10月16日出具的《证明》,原告熊天文报案称粤C×××××小汽车于当天凌晨4时许在白藤头海鲜批发市场附近被无故碰撞。事后,被告平安保险公司派员查看了原告熊天文受损车辆,认为原告熊天文车辆是划痕险及陈旧损坏,不属于保险范围而拒绝赔偿。被告平安保险公司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2009版)》第三部分附加险的车身划痕损失条款第二条规定“在保险期间,保险车辆发生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表面油漆单独划伤,保险人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按实际损失负责赔偿”。原告熊天文就粤C×××××小汽车的损失委托珠海市诚安评估有限公司鉴定,珠海市诚安评估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8日作出《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及《鉴定表》,确认车辆损失共计2900元,修理项目为前保险杠修复喷漆、左前亦子板修复喷漆、左前门壳修复喷漆、左后门壳修复喷漆、左后幅壳修复喷漆、左后幅沙板喷漆、后保险杠喷漆、拆装后保险杠及校位、后保险杠(换件)。原告熊天文支付评估费295元。根据珠海市诚安评估有限公司拍摄的照片显示,车辆整个左侧为多处划痕,显然是多次刮划产生的损伤,仅是油漆表面损伤,明显不是车辆被碰撞产生的刮划损伤;左后轮上侧损伤的锈迹可以看出是陈旧损坏,并非当天发生的碰撞;左前轮上侧有一凹陷,油漆没有损伤,并可以看出是受上方力量而产生向下的凹陷,与左侧面划痕受力方向不同。由此可以看出,粤C×××××小汽车左侧多处受损,不是一次外力碰撞产生,而是多次多方向受力产生的多处损坏,也不能认定车辆是报案当天受到外力的碰撞产生损坏,故不能认定车辆的损坏构成保险事故。原告熊天文提交一份珠海市香洲区拱北昌平路奔马汽车修理厂2013年10月22日出具《证明》称:粤C×××××小汽车于2013年10月18日下午来我车行维修,于2013年10月21日修理完毕,修理费为2950元。原告没有提交相应的维修费发票。对于该车辆的去向,原告熊天文称已卖掉了。本院认为:原告熊天文在被告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等保险,双方成立保险合同关系,应当全面履行合同。根据原告熊天文陈述,原告熊天文称车辆被碰撞,但没有碰撞的车辆及其他碰撞事实,而原告熊天文向派出所的报案只能证明其报案的陈述,并不能证明其车辆是报险当天(即保险期)被碰撞。从车辆损坏痕迹看,划痕明显不是碰撞产生,此外左前轮上侧、左后轮上侧的损坏均不能看出是报案时碰撞产生的,原告熊天文也未提交支付了维修费的发票,不能看到维修后的车辆情况,仅凭珠海市香洲区拱北奔马汽车修理厂的《证明》不足以证明维修及原告支付维修费的事实,故原告熊天文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粤C×××××小汽车的损失属于保险事故,其诉讼请求依据的事实依据不足,理由不成立,对其请求不予支持。根据被告平安保险公司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2009版)》规定,划痕险属于独立于车辆损失险的险种,原告熊天文没有向被告平安保险公司投保划痕险,故粤C×××××小汽车车身划痕不属于保险范围,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对此不承担保险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七款、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熊天文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熊天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蔡卫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培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