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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北执民字第109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刘婷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婷婷,宁波江北天一家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北执民字第1097号申请执行人:刘婷婷。被执行人:宁波江北天一家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贵娣。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甬北商初字第34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宁波江北天一家电有限公司所有的空调设备五套,并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翁柴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邱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