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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执恢字第7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阴县支行与毕秀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阴县支行,毕秀平,赵新华,赵伟,赵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平执恢字第7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阴县支行,住所地平阴县。诉讼代表人郭志柱,行长。被执行人毕秀平,女,汉族,住平阴县。被执行人赵新华,男,汉族,住平阴县。被执行人赵伟,男,汉族,住平阴县。被执行人赵建平,女,汉族,住平阴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阴县支行与毕秀平、赵新华、赵伟、赵建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除依法提取了被执行人赵伟在平阴县交通局发放的工资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存款,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执行标的本金276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立案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次执行程序就此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平商初字第32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樊 亭审 判 员 刘 超代理审判员 董 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志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