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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民一初字第0063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3-17

案件名称

张玉珍与何青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深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民一初字第00637号原告张某某,女,安国人。被告何某,男,深泽县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运启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和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不久便于2008年7月1日登记结婚,均为再婚,婚后于2009年10月5日生一男孩,现随我生活。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婚后被告经常为家庭琐事打骂我,被告所带的孩子对我也不尊重,说骂就骂我,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特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儿子由我抚养,个人财产归个人,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都是二婚,还有个孩子,我没有打骂原告,原告没有婚前财产。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7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9年10月5日生一男孩,取名何某某,现随原告生活。原告陈述婚前认识时间短,缺乏了解,婚后被告经常打骂我,被告与前妻所生孩子对我说骂就骂,我和被告协商离婚,因手续不全到民政局未办成。被告陈述,我没有打骂原告,有时为家庭琐事争吵,有些话都是气头上说的,我以后会改。我们之间还有感情,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共同生活中有时为家庭琐事争吵,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且被告表示对以前缺点表示改正,本院应依法判决不准离婚,原告提出被告经常打骂,但未提交证据加以证实。原、被告应相互尊重,和睦相处。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何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运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司 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