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渝高法民提字第002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1-09
案件名称
杨孝明与重庆针织工业公司劳动争议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杨孝明,重庆针织工业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高法民提字第00272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孝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针织工业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华,经理。杨孝明因与重庆针织工业公司(以下简称针织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于2012年7月13日作出(2012)九法民初字第01107号民事裁定。杨孝明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2日(2012)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3739号民事裁定,杨孝明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3年8月9日作出(2013)渝高法民申字第00602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杨孝明于2011年12月向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起诉,称被针织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请求:1、确认与针织公司自1981年8月至2011年12月1日存在劳动关系;2、按照提前退休方式办理安置。原审法院查明:2010年12月6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清算关闭注销专业公司的实施意见》,针织公司等31家公司被列入该范围。针织公司按照要求进行清算关闭注销工作,并于2011年11月通知杨孝明终止劳动合同。同月21日,杨孝明向重庆市九龙坡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针织公司的劳动关系。仲裁委逾期未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并出具超时未决定受理案件证明书。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杨孝明两项诉请密不可分,既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又要求办理提前退休。但民事审判只审理平等主体之间在社会经济交往中发生的纠纷。政府对针织公司的清算关闭注销工作带有明显行政管理色彩,双方纠纷应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统筹解决,法院不宜受理。遂裁定驳回杨孝明的起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相同理由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杨孝明申请再审称:1、我属于专业公司安置对象却至今未得到妥善安置,针织公司执行文件时的“缩水”行为损害我利益;2、法院应当受理、审理双方劳动关系争议。请求撤销原裁定,重新审理,支持其诉请。本院再审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杨孝明的诉请是否完全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其诉请分别为:1、确认与针织公司自1981年8月至2011年12月1日存在劳动关系;2、按照提前退休方式对其进行安置。对于第2项诉请,因涉及企业清算关闭注销过程中的特殊政策,以及政策执行中的分歧,不属于平等主体间争议,不应由法院受理,原一、二审裁定就该项诉请的认定是正确的。对于第1项诉请,因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三条,杨孝明请求确认与针织公司的劳动关系,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至于劳动关系存在与否、劳动关系起止时间都需要在法院受理后,通过案件审理来判断。综上,原一、二审裁定适用法律有误,杨孝明申请再审的理由部分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2)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3739号民事裁定和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2)九法民初字第01107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由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审判长 边建国审判员 刘 志审判员 张 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