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贾商初字第99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庄支行与刘冬玲、王兵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庄支行,鹿守闯,孙桂芹,王兵,刘冬玲,鹿丙岗,赵西治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贾商初字第990号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庄支行。负责人朱继荣,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超,男,该支行职员。被告鹿守闯,男,1975年9月21日生,汉族。被告孙桂芹,女,1971年9月17日生,汉族。被告王兵,男,1976年6月1日生,汉族。被告刘冬玲,女,1979年10月14日生,汉族。被告鹿丙岗,男,1972年4月18日生,汉族。被告赵西治,男,1976年10月8日生,汉族。本院于2013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庄支行诉被告鹿守闯、孙桂芹、王兵、刘冬玲、鹿丙岗、赵西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审理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庄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涛人民陪审员 厉建秋人民陪审员 王 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程红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