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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荣法民初字第047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重庆市华东化工有限公司与凯歌电子(重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华东化工有限公司,凯歌电子(重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荣法民初字第04713号原告重庆市华东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响水路55号1楼2号。法定代表人段后志,系公司董事长。被告凯歌电子(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郭荣宽,系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华东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凯歌电子(重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凯歌电子(重庆)有限公司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华东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华东化工有限公司撤回对凯歌电子(重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预收1105元,减半收取552.5元,由原告重庆市华东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 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晓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