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临执民字第204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杭州美格印刷技术有限公司与杭州永芳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杭临执民字第2049号原告杭州美格印刷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永芳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日作出的(2013)杭临商初字第3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杭州美格印刷技术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杭州永芳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有多起执行案件,本院已将其名下的财产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裁定如下:本院(2013)杭临执民字第204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门淑芳人民陪审员 任裕青人民陪审员 俞晓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