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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民二初字第96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肖康文与曾伍仔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康文,曾伍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民二初字第963—1号原告肖康文,男,(个人信息·····略)。被告曾伍仔,男,(个人信息·····略)。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康文诉被告曾伍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康文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曾伍仔之妻黄宝凤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622*************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本院认为原告肖康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曾伍仔之妻黄宝凤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622*************的银行存款在7.5万元范围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全解军二○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曾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