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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执字第281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孙明明与海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明明,海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2818号申请执行人孙明明。被执行人海滨。孙明明诉海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金民二初字第37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一、被告海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孙明明50000元;二、被告海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孙明明违约金(从2012年8月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支付之日按370000元的日千分之三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海滨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X房屋一套予以查封;二、限被执行人海滨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查封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安永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余 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