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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民宫初字第0064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郭建军与席久伟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席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宫初字第00648号原告郭某某。被告席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席某某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现由原告负担50元,退还原告50元。审 判 长  叶 军审 判 员  丁素巧人民陪审员  王赁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肖 盟打印人:周惠荣校对人:肖盟送达时间:年月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