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民宫初字第0064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郭建军与席久伟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席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宫初字第00648号原告郭某某。被告席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席某某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现由原告负担50元,退还原告50元。审 判 长 叶 军审 判 员 丁素巧人民陪审员 王赁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肖 盟打印人:周惠荣校对人:肖盟送达时间:年月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