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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民初字第036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向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第03623号原告向某某,女,196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胡某某,男,196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向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某某以原、被告自愿和好夫妻关系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向某某负担。审 判 员  袁建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傅海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