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初字第036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向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第03623号原告向某某,女,196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胡某某,男,196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向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某某以原、被告自愿和好夫妻关系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向某某负担。审 判 员 袁建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傅海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