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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儋民初字17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邓某坚与谢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坚,谢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儋民初字1704号原告邓某坚(又名邓某),男,197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海南省儋州市人,现住儋州市xx镇xx村委会xx村。身份证号:46002919720619xxx。委托代理人袁日葵,男,197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海南省儋州市人,现住儋州市xxxxx幢xxx号。身份证号:46002919710525xxxx。被告谢某,男,成年,汉族,现住海南省儋州市xx镇xx村委会xx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坚诉被告谢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邓某坚负担50元,余款50元退回给原告邓某坚。审判员  林淑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符雅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