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儋民初字17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邓某坚与谢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坚,谢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儋民初字1704号原告邓某坚(又名邓某),男,197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海南省儋州市人,现住儋州市xx镇xx村委会xx村。身份证号:46002919720619xxx。委托代理人袁日葵,男,197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海南省儋州市人,现住儋州市xxxxx幢xxx号。身份证号:46002919710525xxxx。被告谢某,男,成年,汉族,现住海南省儋州市xx镇xx村委会xx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坚诉被告谢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邓某坚负担50元,余款50元退回给原告邓某坚。审判员 林淑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符雅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