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瓦民初字第086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高灵玉与刘春跃、陈大亮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灵玉,刘春跃,陈大亮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瓦民初字第0865号原告高灵玉。被告刘春跃。被告陈大亮。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灵玉与被告刘春跃、陈大亮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都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