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法执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2013)北法执字第3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海铁石投资有限公司,北海银滩有线电视台,龙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法执字第31号申请执行人:北海铁石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华美广场A座B区708室。组织机构代码:79XX8。法定代表人:嵇跃勤,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北海银滩有线电视台。住所地:北海市银海区侨港镇政府大院南侧。组织机构代码:49XXX6。法定代表人:邓南泽,该电视台台长。第三人:龙娥,女,汉族,1977年2月9日出生。住址:北海市银海区侨港镇小港北一路21号。公民身份号码:450XXX90X1。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1997)北经初字第71号民事调解书和(2007)北执二审字第62号民事裁定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海铁石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海银滩有线电视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第三人龙娥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现查明,2012年6月13日,申请执行人北海铁石投资有限公司与第三人龙娥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将本案执行房地产抵债55.6万元以外的剩余债权转让给龙娥,龙娥于当日付清转让价款。北海铁石投资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23日以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向被执行人北海银滩有线电视台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本院认为,北海铁石投资有限公司将其依法享有的本院(1997)北经初字第7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剩余债权转让给第三人龙娥,并已履行了通知债务人的法定义务,该债权转让行为合法有效,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第三人的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第三人龙娥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敬兴审判员 黄志宇审判员 李建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金利附:本裁���书引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