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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民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原告福建省永辉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宁德宁武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永辉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宁德宁武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第181号原告福建省永辉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国货西路282号建材大厦6楼,组织机构代码:15482021-2。法定代表人章智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奕芬、谢譞琦,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道36号,组织机构代码:177587177。被告宁德宁武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后岗环岛国防教育中心五楼,组织机构代码:669252998。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永辉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宁德宁武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省永辉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宁德宁武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宁德宁武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永辉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宁德宁武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永辉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3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福建省永辉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叶庆兴代理审判员  黄澄祥人民陪审员  许云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晓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