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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金商外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楼林华与依亚斯·默罕默德·阿尼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林华,依亚斯·默罕默德·阿尼斯

案由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商外初字第15号原告:楼林华。委托代理人:楼航良。被告:依亚斯·默罕默德·阿尼斯。原告楼林华为与被告依亚斯·默罕默德·阿尼斯(阿布·奥玛)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楼林华于2013年12月1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楼林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楼林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楼林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林军审 判 员  韦红平人民陪审员  林旭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王 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