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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民初字第0036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平民初字第00365号原告吴某某,男。被告黄某某,女。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某某经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某某诉称,原、被告相识后确定恋爱关系,1992年8月31日在平利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办理了登记结婚。1993年2月1日生育儿子吴某子。婚后初期夫妻感情较好。2002年,原、被告下岗后,双方经常发生争吵。2004年7月,被告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被告长期外出不与家人联系,致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被告黄某某未提供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1991年原、被告相识后确定恋爱关系,1992年8月31日在平利县城关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1993年2月1日生育一子取名吴某子。婚后初期夫妻感情较好。2002年5月原、被告下岗后,双方为家庭琐事时有争吵。2004年,被告离家外出,至今无音讯。上列事实有结婚证、户口簿复印件、证人证言及原告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被告离家外出长达九年不与原告联系,音讯全无,其行为极大的伤害了夫妻感情,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原告提出离婚的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邹 莉代理审判员 印 玲人民陪审员 杨春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居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