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文民一初重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原告杨振发诉被告窦银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振发,窦银林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文民一初重字第11号原告杨振发,男,1992年12月26日出生。被告窦银林,男,1965年3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振发诉被告窦银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振发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窦银林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杨振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振发撤回对被告窦银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杨振发负担。审 判 长 杜建民审 判 员 薛 蓉审 判 员 祝 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王静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