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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香法湾民一初字第98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胡桂香与珠海市拱北伯爵酒吧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桂香,珠海市拱北伯爵酒吧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湾民一初字第989号原告:胡桂香,女,汉族,1962年1月16日出生,住址:江西省宜春市。被告:珠海市拱北伯爵酒吧,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欧召良。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桂香诉被告珠海市拱北伯爵酒吧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桂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原告胡桂香负担。审判员  谢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