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执字第172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03-2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与天津市柯邦伟大化工材料制造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天津市柯邦伟大化工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天津市北辰区永顺稀释剂厂,赵风珍,孙克良,孙伟,史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执字第172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被执行人天津市柯邦伟大化工材料制造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天津市北辰区永顺稀释剂厂。被执行人赵风珍。被执行人孙克良。被执行人孙伟。被执行人史砚。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柯邦伟大化工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天津市北辰区永顺稀释剂厂,赵风珍,孙克良,孙伟,史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初字第34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家全代理审判员 李国艳代理审判员 赵 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亚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