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任商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与田中崎、陈长响等租赁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田中崎,陈长响,孟凡贝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任商初字第15号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家庆,经理。被告田中崎。被告陈长响。被告孟凡贝。本院在审理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田中崎、陈长响、孟凡贝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于二0一三年十二月五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田中崎租赁的陕汽S******Z牵引车一台(发动机号1******5,车架号L******4)并冻结被告田中崎、陈长响、孟凡贝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三被告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田中崎租赁的陕汽S******Z牵引车一台(发动机号1******5,车架号L******4)并冻结被告田忠崎、陈长响、孟凡贝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三被告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刚审判员 付新胜审判员 商福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程文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