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泗执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1-29
案件名称
赵吉普与李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吉普,李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泗执字第488号申请人:赵吉普,男,1972年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庆,男,36岁,汉族。本院所执行申请人赵吉普与被执行人李庆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泗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泗民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孔东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