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善商初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嘉善天凝南方水泥有限公司与浙江嘉旺建设有限公司嘉善分公司、浙江嘉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天凝南方水泥有限公司,浙江嘉旺建设有限公司嘉善分公司,浙江嘉旺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善商初字第433号原告:嘉善天凝南方水泥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戴爱荣。委托代理人:屠祖良。被告:浙江嘉旺建设有限公司嘉善分公司。负责人:吴强。委托代理人:张宏。被告:浙江嘉旺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金良。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天凝南方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嘉旺建设有限公司嘉善分公司、浙江嘉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自行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嘉善天凝南方水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13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70元,由原告嘉善天凝南方水泥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江万景人民陪审员 徐玉祥人民陪审员 肖海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