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关刑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5-15
案件名称
成小猛贪污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小猛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关刑初字第158号公诉机关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成小猛,男,1978年8月25日出生于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珞巴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住关岭自治县上关镇。1999年11月任关岭自治县上关镇农业服务中心工作员,2005年5月任关岭自治县上关镇农业服务中心主任,2011年7月任关岭自治县上关镇党委委员、农业服务中心主任,系上关镇本届人大代表。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3年3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3月30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3年12月11日执行逮捕。现押于关岭自治县看守所。辩护人李忠伦,贵州心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关检刑诉字(2013)第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成小猛犯贪污罪,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已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成小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成小猛在任上关镇农业服务中心主任期间,采取重复报账的手段套取灾后重建资金10000元和公款2508元非法占为己有;伙同安建(另案处理)伪造发放清册侵吞沼气池款50000元;采取发放奖金的形式侵吞公款10000元;采取虚列支出等虚假平账方式套取财政扶贫资金31875元非法占为己有。成小猛通过上述手段侵吞并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累计数额为104383元人民币。具体事实如下:1、2008年4月,关岭自治县农业局给下拨一笔1万元的蔬菜恢复生产补助款到上关镇人民政府零户统管账户,作为2008年因灾(雪凝灾害)困难群众恢复生产的补助经费。同年5月,被告人成小猛从《上关镇灾后重建蔬菜种植情况统计表》中挑出其中乐安村的5张发放清册(12508元)找时任上关镇镇长白忠明签字(该统计表已经用2008年2月民政局下拨的30000元救灾资金实际发放并于同年已由经办人丰瑞洋向上关镇财政所冲账核销)同意发放,后成小猛便将该5张清册自己保存。同年6月,成小猛使用之前已用农业局拨来的肥料发放的《关岭县农业局救灾物资发放花名册》到农业局将该10000元冲销账。2010年8月23日,成小猛使用其已保存两年之久的《上关镇灾后重建蔬菜种植情况统计表》(乐安村)向上关镇财政所报账开取现金支票,套取县农业局灾后重建蔬菜恢复补助款1万元、办公费2508元,当日成小猛即到上关镇信用社将现金支票兑现,2012年8月30日,成小猛将该12508元补足成13000元存入其在上关镇信用社的个人账户中据为己有。2、2009年,关岭自治县水利局有专款用于补助上关镇珠江流域附近2007年修建沼气池的农户,每口沼气池补助1000元,共补助50口,共计5万元。被告人成小猛在任关岭自治县上关镇农业服务中心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时任关岭自治县党委委员、人大副主任安建共同伪造相同的《2007年度“珠治”工程沼气池建设补助清册》两份,一份由安建于2009年3月19日拿到县水利局报账将该笔沼气池补助款50000元拨至上关镇人民政府零户统管账户,另一份由成小猛按照安建安排于2009年5月8日找时任上关镇镇长白忠明签字统一发放后私自保管。2010年8月23日,安建安排成小猛将县水利局拨到上关镇财政所的50000元沼气池补助款交予安建,并与成小猛共同持保管的《2007年度“珠治”工程沼气池建设补助清册》到上关镇财政所套取县水利局沼气池补助款50000元的现金支票,并与当日14时11分由成小猛到上关镇信用社将该支票兑现,从上关镇人民政府零户统管账户上取走现金50000元后转交于安建,安建后将该50000元现金据为己有。3、2008年至2010年,被告人成小猛负责春耕秋种工作期间,上关镇农业服务中心在发放关岭自治县农业局补助给上关镇210省道沿线耕种土地的农户的肥料过程中,截留了部分农户的肥料补助并由成小猛负责销售,销售款共计14502元;上关镇农业服务中心在2009年6月发放县沼气办的沼气池补助款过程中又截留了部分农户的补助款共计8021元。农业服务中心截留肥料的销售款及沼气池补助款共计22523元由成小猛全部交予陈胜华管理,后成小猛安排陈胜华拿了10000多元用于农户修建沼气池的前期启动资金,后因沼气池未通过验收该笔启动资金未收回。2011年年初,在未向县农业局及上关镇政府请示的情况下,由成小猛提议将陈胜华处剩余截留款项以年终奖金的形式发放,经农业服务中心其余4名工作人员同意后,陈胜华即按龚光忠所造名册将剩余截留款项10000元进行发放,成小猛、陈胜华、刘业才、冯俊、龚光忠每人分得2000元。4、上关镇坎坝火龙果项目系关岭自治县扶贫办2008年扶贫项目,文件规定的火龙果建设规模为1000亩,项目资金为250000元,实施单位为坎坝村委会。在该项目筹备阶段,成小猛、安建、罗国忠、罗国友以口头形式约定共同实施该项目,后罗国友中途退出。2008-2010年,被告人成小猛先后从上关镇财政扶贫资金中借支坝坎火龙果项目款80000元、100000元及40000元,共计220000元。而成小猛等人实际仅实施了75.25亩,以每亩2500元计共支出188125元,成小猛在此过程中利用管理、经营、经手上关镇坝坎村火龙果项目款的职务便利,通过虚列相关支出、多开发票等虚假平账方式向上关镇财政所冲销其借支,从中套取财政扶贫资金31875元非法占为己有。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提供了相关的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成小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重复报账、虚列支出等手段侵吞公共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应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特向本院提起公诉,请求依法判处。庭审中,被告人成小猛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辩解其行为不构成贪污罪。辩护人以“起诉书指控成小猛第一起犯罪事实涉及的金额12508元,确实非法产生的,但成小猛并未非法占有该笔款项,且该笔款项用于支付罗永明的玻璃钢沼气池款,不符合贪污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主观要件;指控第二笔涉及的50000元沼气池补助款,系安建个人实施的非法占有行为,成小猛并无与安建共同占有该50000元的故意,其二人无共谋的故意;起诉指控的第三笔私分10000元的款项,是农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一起讨论同意的,不是个人的行为,而是集体行为;起诉指控第四笔火龙果项目扶贫资金31875元,该款项确实存在一些违法行为,但被告人成小猛并未将该款非法占为己有,安建、罗国忠、成小猛三人有分工合作的行为,成小猛系保管,并非是非法占有。其几人并未清算账目,就没有占有的事实,成小猛并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火龙果项目实施的是10年,到案发时才实施了三年,火龙果项目的实施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项目仍在进行中,并未实施完毕”为由进行辩护,建议宣告被告人成小猛无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成小猛在任上关镇农业服务中心主任期间,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采取重复报账的手段骗取灾后重建资金10000元和公款2508元非法占为己有;伙同安建(另案处理)伪造发放清册骗取沼气池款50000元;与上关镇农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私分公款10000元;采取虚列支出、虚开发票等虚假平账方式套取财政扶贫资金31875元非法占为己有。成小猛通过上述手段,侵吞、骗取公共财物,并非法占为己有,累计数额为104383元人民币,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一、2008年4月,关岭自治县农业局给下拨一笔1万元的蔬菜恢复生产补助款到上关镇人民政府零户统管账户,作为2008年因雪凝灾害困难群众恢复生产的补助经费。2008年5月1日,被告人成小猛从已经用2008年2月民政局下拨的30000元救灾资金实际发放并已冲账核销的《上关镇灾后重建蔬菜种植情况统计表》中挑出其中乐安村的5张发放清册(12508元)找时任上关镇镇长的白忠明签字同意发放,后成小猛便将该5张清册私自保存。2013年6月,成小猛使用之前已用农业局拨来的肥料发放的《关岭县农业局救灾物资发放花名册》到农业局将该10000元冲销账。2010年8月23日,成小猛使用其已保存两年之久的《上关镇灾后重建蔬菜种植情况统计表》(乐安村)向上关镇财政所报账开取现金支票,套取县农业局灾后重建蔬菜恢复补助款1万元、工会费2508元,并于当日到上关镇信用社将现金支票兑现,2012年8月30日,成小猛将该12508元用自己的钱补足成13000元存入其在上关镇信用社的个人账户中据为己有。二、2009年,关岭自治县水利局有一笔专项用于补助上关镇珠江流域附近2007年修建沼气池的农户,每口沼气池补助1000元,共补助50口,共计5万元。2009年3月,被告人成小猛与时任上关镇人大主席团副主席,分管该镇沼气池建设工作的安建共同编造内容相同的《2007年度“珠治”工程建设补助发放清册》两份并伪造农户签名和捺印后,一份由安建经办于2009年3月19日拿到关岭自治县水利局报账拨沼气池补助款50000元到上关镇财政所,另一份在2009年5月8日经时任上关镇镇长签字同意发放后,由安建授意成小猛私自保管。2010年8月23日,被告人安建与成小猛共同拿成小猛保管的《2007年度“珠治”工程建设补助清册》到上关镇财政所套取关岭自治县水利局沼气池补助款50000元的现金支票,并由成小猛将该50000元沼气池补助款取出交给安建。三、2008至2010年期间,成小猛负责春耕秋种工作,农业服务中心在发放县农业局补助给上关镇210省道沿线耕种土地的农户的肥料过程中,截留了部分农户的肥料补助并由成小猛负责销售,销售款共计14502元;农业服务中心在2009年6月发放县沼气办的沼气池补助款过程中又截留了部分农户的补助款共计8021元。农业服务中心截留肥料的销售款及沼气池补助款共计23523元,该款由陈胜华管理,后成小猛安排陈胜华拿了1万多元用于农户修建沼气池的前期启动资金,后因沼气池未通过验收该笔启动资金未收回。2011年年初,在未向县农业局及上关镇政府请示的情况下,由成小猛提议将陈胜华处剩余截留款项以年终奖金的形式发放,经农业服务中心其余4名工作人员同意后,陈胜华即按龚光忠所造名册将剩余截留款项1万元进行发放,成小猛、陈胜华、刘业才、冯俊、龚光忠每人分得2000元。四、上关镇坎坝火龙果项目系关岭自治县扶贫办2008年扶贫项目,文件规定的火龙果建设规模为1000亩,项目资金为250000元,实施单位为坎坝村委会。在该项目筹备阶段,成小猛、安建、罗国忠、罗国友以口头形式约定共同实施该项目,后罗国友中途退出。2008-2010年,被告人成小猛先后从上关镇财政扶贫资金中借支坝坎火龙果项目款共计220000元。而成小猛等人实际仅实施了75.25亩,以每亩2500元计共支出188125元,成小猛在此过程中利用管理、经营、经手上关镇坝坎村火龙果项目款的职务便利,通过虚列相关支出、多开发票等虚假平账方式向上关镇财政所冲销其借支,从中套取财政扶贫资金31875元非法占为己有。综合本案证据认为,被告人成小猛利用其担任上关镇农业服务中心主任职务上的便利,利用虚报、重报等手段骗取、侵吞公共财产的事实有被告人成小猛的供述、证人白忠明、安建、杨云腑、罗国忠、韦兴全、王清海陈胜华等证人证言予以证实;并有书证及鉴定意见予以佐证,认定被告人成小猛犯贪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公诉机关所举证据经法庭逐项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对上述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成小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采取重报的手段骗取12508元灾后蔬菜种植补助款、伙同安建编造清册并代农户签名捺印套取关岭自治县水利局50000元补助款、与农业服务中心其他工作人员私分国有资产10000元以及其采取虚列支出、虚开发票等虚假平账方式套取上关镇火龙果款项31875元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及辩护人所提“起诉书指控成小猛第一起犯罪事实涉及的金额12508元,确实非法产生的,但成小猛并未非法占有该笔款项,且该笔款项用于支付罗永明的玻璃钢沼气池款,不符合贪污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主观要件,不构成贪污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成小猛从已经用2008年2月民政局下拨的30000元救灾资金实际发放并已冲账核销的《上关镇灾后重建蔬菜种植情况统计表》中挑出其中乐安村的5张发放清册找白忠明签字,后其私自保存该清册长达2年之久,套取县农业局灾后重建蔬菜恢复补助款1万元、工会费2508元,并已将现金支票兑现后用自己的钱补足13000元存入其个人账户,其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明显。被告人及辩护人所提“起诉指控第二笔涉及的50000元沼气池补助款,系安建个人实施的非法占有行为,成小猛并无和安建共同占有该50000元的故意,其二人无共谋的故意”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成小猛与安建共同编造“上关镇2007年珠治工程沼气池补助清册”,伪造农户签名、捺印,并由安建授意成小猛保管经领导签字同意发放的清册达一年三个月之久,其主观骗取国有财产之目的明显。安建与成小猛在事隔一年多以后,共同用编造的发放清册到镇财会处开具支票取出该补助款,而并未向农户实际发放,从而证实了被告人成小猛与安建共同侵吞补助款的事实。安建作为分管沼气池建设工作的领导,在此贪污案件中处于主导地位,成小猛属从犯,起辅助作用。被告人及辩护人所提“起诉指控的第三笔私分10000元的款项,是农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一起讨论同意的,不是个人的行为,而是集体行为”经查,成小猛系上关镇农业服务中心主任,其主动提议将该10000元私分,其应对该行为承担责任。被告人及辩护人所提“起诉指控第四笔火龙果项目扶贫资金31875元,该款项确实存在一些违法行为,但被告人成小猛并未将该款非法占为己有,安建、罗国忠、成小猛三人有分工合作的行为,其几人并未清算账目,成小猛并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火龙果项目实施于2010年,到案发时才实施了三年,火龙果项目的实施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项目仍在进行中,并未实施完毕”的辩护意见,经查,县扶贫办及县财政局文件规定上关镇坝坎火龙果项目的建设规模为100亩,扶贫资金为25万元,工期为6个月,文件规定不得任意调整改变项目的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和实施规模,成小猛等人于2009年开始实施该项目,实际实施的项目为75.25亩,成小猛明知其实施的项目面积不足100亩,但其采取虚列支出、虚开发票等手段套取国家扶贫资金,其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明显。故被告人辩解及辩护人该辩护意见均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成小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退还部分赃款,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其在伙同安建伪造《2007年度“珠治”工程建设补助发放清册》,套取5万元沼气池补助款一案中,起辅助作用,且并未实际分到款项,属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条第(二)项、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成小猛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11日起至2019年11月24日止。)二、对成小猛剩余违法所得3875元继续追缴;三、对成小猛上交的赃款42508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罗良宇代理审判员 龚昌海代理审判员 李勇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许钰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