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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九法民初字第1220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5-09

案件名称

课春梅与重庆广信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春梅,重庆广信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九法民初字第12205号原告谭春梅。被告重庆广信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沙南路56号。法定代表人陈伟文。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春梅诉被告重庆广信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春梅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春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春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谭春梅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兴隆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