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园民初字第227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苏州爱知科技有限公司与朱刚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爱知科技有限公司,朱刚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园民初字第2270号原告苏州爱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同胜路112号。法定代表人宇佐美和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谦,江苏德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刚。委托代理人朱效武,江苏名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苏州爱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知公司”)与被告朱刚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邵婷婷独任审判,于2013年10月21日、2013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爱知公司委托代理人徐谦,被告朱刚及委托代理人朱效武分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爱知公司诉称,被告系原告单位员工,原告要求被告于2013年7月17日参加公司组织培训,并明确告知不服从公司安排的后果,被告无正当理由拒绝服从公司安排。原告在被告拒绝服从公司安排的情况下,再次要求被告服从公司安排亦明确告知不服从公司安排的后果,被告仍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被告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原告有权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原告不服苏州工业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苏园劳仲案字(2013)第806号仲裁裁决,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讼来院,请求判令原告无须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48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朱刚辩称,仲裁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认可仲裁裁决,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被告朱刚自2010年3月31日进入爱知公司工作,现任MTC工程部设备工程师。2013年7月17日,爱知公司发出《开除通知》,以范勤江、赵青、张海廷、赵竞刚、朱刚、王韬“已两次违反公司奖惩规定5.2.7.8拒绝服从主管合理指挥命令,经劝导仍不听者。因此根据奖惩规定5.2.8.14一年内记大过二次且未有明显改进者,将其六人开除,以视警戒。从2013年7月17日起正式生效。”爱知公司及爱知公司工会委员会加盖公章。被告确认于2013年7月18日收到该开除通知。爱知公司提供的《奖惩管理规定》其中第5.2.7项大过中5.2.7.8条规定“拒绝服从主管合理指挥命令,经劝导仍不听者。”其中5.2.8开除中第5.2.8.14条规定“一年内记大过二次且未有明显改进者”,爱知公司根据上述条款,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爱知公司陈述该《奖惩管理规定》系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至公司公共网络,所有员工均可以看到。经双方当事人确认,被告朱刚解除劳动关系前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为6400元。原被告双方已办理退工手续。庭审中,爱知公司陈述2013年7月17日上午,公司向被告等六人人进行培训讲解说明,劳动者拒绝接受培训安排,经劝解仍不接受,公司给予被告等六人记过处分;后部门领导告知当日工作结束薪资照付,被告等六人可以离开,但被告等不听劝解,仍逗留公司,部门领导再次劝解无果,公司给予记过处分;培训期间交通工具由公司安排,培训地点距离公司单程路程45分钟左右,培训路程时间是员工上下班在途时间。朱刚陈述,2013年7月17日参加培训说明会,公司安排培训,其同意培训,但因培训地点较远,要求路途时间计算加班费,公司未同意;后公司未协商将其开除,其住址距公司较近,如参加培训需增加路途时间。另查明,朱刚于劳动争议发生后法定期限内申诉至苏州工业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裁决爱知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7600.32元;公开取消2013年7月17日二个大过处分;公司向被告公开道歉;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的理由为公司违反劳动法解除。该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9月3日裁决爱知公司支付朱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4800元,不予支持其他仲裁请求。爱知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遂于法定期限内诉至本院。朱刚对仲裁裁决不持异议。上述事实,有开除通知、奖惩管理规定、苏园劳仲案字(2013)第806号仲裁裁决书及送达回证、当事人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认定。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爱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合法有据。爱知公司为证实其主张,举证了以下证据:1、奖惩管理规定及公告记录、电子邮件记录、管理层员工入职培训计划及记录表,旨在证实原告合法制定的奖惩管理规定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公示,并发送至范勤江的个人电子邮箱内,并就公司的规章制度在赵青入职时对其进行培训,故原告依据该规定对被告进行处罚,可以适用于朱刚;2、2013年7月17日奖惩申报/审批表三张及公示照片,旨在证实公司给予被告处罚的依据,并进行公示;3、情况说明及书面证人证言、录音资料、培训方案,旨在证实公司合理安排培训,被告等五人拒绝,经公司劝解不服从的事实。朱刚对爱知公司提供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1、不予认可,系后补的材料,庭审中赵青确认入职培训记录表系其本人签字,但否认知晓该奖惩管理规定,范勤江认为发送电子邮件系伪造,其是否收到电子邮件记不清楚;2、未收到该奖惩申报/审批表,被告五人在公告栏里拍照;3、不予认可,情况说明、书面证人证言、录音资料与事实不符,培训记录系公司单方制作。本院认为,当事人针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应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双方当事人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任何一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均应依照法律的规定。就解除的依据而言,爱知公司主张其依据的奖惩管理规定经电子邮件发送至公共网络,对朱刚具有约束力,其提供奖惩管理规定的公告记录及电子邮件发送记录及其他员工的入职培训记录,足以证明爱知公司就该奖惩管理规定已向员工进行公示及培训,故该奖惩管理规定对被告具有约束力,爱知公司可以据此对朱刚进行管理。就解除的事实而言,爱知公司以朱刚“拒绝服从主管合理指挥命令,经劝导仍不听者”为由一天内给予两次记过处分进而解除劳动合同,爱知公司应证明开除通知中列明的违纪事实存在,以及处理符合规章制度规定。根据原被告的陈述表明,双方就培训安排发生争执,爱知公司明确培训地点距公司单程路程时间为45分钟左右,虽然培训期间爱知公司提供车辆接送,但劳动者如每日参加培训势必增加路途时间,劳动者要求就培训路途时间计算加班工资与公司进行协商,系行使正当权利,未违反法律规定,并非拒绝服从主管合理指挥命令,且爱知公司在一天之内给予朱刚两次记过处分,均系双方因培训安排发生争执,爱知公司因同一事由对朱刚给予两次记过处分,系重复处分,故爱知公司据此给予朱刚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事实依据不足,已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原告爱知公司应依法根据被告朱刚工作年限与离职前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向朱刚支付赔偿金。仲裁认定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为44800元,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且朱刚不持异议,本院亦予以确认。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苏州爱知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朱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4800元。二、驳回原告苏州爱知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案件受理费免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帐号:10×××99。代理审判员 邵婷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欢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