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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民初字第0466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甘锁忠与西安帝梦矿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德清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锁忠,西安帝梦矿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德清

案由

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4663号原告:甘锁忠。被告:西安帝梦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五路2号创拓大厦305C室。法定代表人:陈德清,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陈德清。本院在审理原告甘锁忠与被告西安帝梦矿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德清股东会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甘锁忠于2013年12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甘锁忠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锁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由原告承担100元。审 判 员  李明代理审判员  王伟代理审判员  朱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袁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