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调确字49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调确字493号申请人:吴露露。申请人:汪为兵。本院于2013年12月11日受理了申请人吴露露与申请人汪为兵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杨智文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吴露露与申请人汪为兵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3年12月3日经慈溪市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汪为兵因本起损害赔偿纠纷造成的经济损失有:医疗费11602元、误工费7700元、交通费300元、护理费11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80元、电动车修理费400元,合计21602元,由申请人吴露露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申请人汪为兵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7700元、交通费300元、护理费1120元、电动车修理费400元,合计19520元;在交强险外的医疗费160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80元,合计2082元,由申请人吴露露承担80%的责任即1665.60元,由申请人汪为兵承担20%的责任即416.40元;申请人吴露露一共赔偿申请人汪为兵21185.60元,款于2013年12月3日履行;本起纠纷就此了结,双方今后无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智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熊科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