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迎民一初字第0084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杨南荣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城区支公司、李怀庆、曹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南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城区支公司,李怀庆,曹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迎民一初字第00847号原告:杨南荣,女,汉族,住安庆市宜秀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赵倩,女,汉族,住安庆市大观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城区支公司,住所地安庆市。负责人:程宏,该支公司总经理。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朱家荣,该支公司员工。被告:李怀庆,男,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被告:曹峰,男,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南荣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城区支公司、李怀庆、曹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南荣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南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原告杨南荣自愿负担。审判员 俞    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金玲(实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