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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韩民初字第007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张硕与韩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硕,韩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韩民初字第00716号原告张硕,男,1990年5月4日生,汉族,大学文化。委托代理人张亿民,系张硕之父,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程少蕴,陕西行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韩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韩城市黄河大街北段。负责人:孙振方,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灵芝,陕西建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张硕诉韩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硕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1款、第154条1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20元,减半收取1360元,由原告张硕负担。审判长  刘国栋审判员  王振英审判员  樊智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红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