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执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谷秀山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秀山,李玉冰,徐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谷秀山,系邯郸市邯山宏鑫车友服务中心户主。委托代理人:高军,河北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玉冰。被执行人:徐文。申请执行人谷秀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玉冰、徐文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0日作出(2013)临商初字第2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玉冰、徐文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803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传唤被执行人李玉冰、徐文,促其自觉履行。执行款项申���执行人已全部收到,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缴纳,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3)临商初字第279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史景阳审 判 员 侯文英人民陪审员 崔 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马清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