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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执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谷秀山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秀山,李玉冰,徐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谷秀山,系邯郸市邯山宏鑫车友服务中心户主。委托代理人:高军,河北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玉冰。被执行人:徐文。申请执行人谷秀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玉冰、徐文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0日作出(2013)临商初字第2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玉冰、徐文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803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传唤被执行人李玉冰、徐文,促其自觉履行。执行款项申���执行人已全部收到,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缴纳,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3)临商初字第279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史景阳审 判 员  侯文英人民陪审员  崔 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马清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