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吉中立管终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原审被告韩广礼与原审原告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佳兴特种饲料厂管辖异议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广礼,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佳兴特种饲料厂,姜洪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吉中立管终字第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韩广礼,住黑龙江省兰西县。委托代理人:刘洪峰,黑龙江洪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佳兴特种饲料厂。住所地: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糖路*号。负责人:潘久国,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吕殿斌,吉林金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姜洪霞,住黑龙江省兰西县。上诉人韩广礼不服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3)昌民管字第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查过程中,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佳兴特种饲料厂申请撤回对韩广礼、姜洪霞的起诉。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9日作出(2013)昌民二初字第443号民事裁定,准许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佳兴特种饲料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前,因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佳兴特种饲料厂申请撤回对韩广礼、姜洪霞的起诉,原审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撤回起诉的裁定,故对管辖权异议本院不再进行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孟宪玲审 判 员 于 军代理审判员 王 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苏涤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