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中民申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石相臣与孙素粉等劳务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石相臣,孙素粉,程步伟,河南省防腐保温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中民申字第16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石相臣,男。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孙素粉,女。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程步伟,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防腐保温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经理。再审申请人石相臣因与被申请人孙素粉、程步伟、河南省防腐保温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新中民一终字第7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石相臣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案涉工程是程步伟以河南省防腐保温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承包的,程步伟是工程的实际承包人,石相臣和孙素粉只是程步伟的雇员。应由程步伟与河南省防腐保温开发有限公司对拖欠孙素粉的工资互负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对本案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案涉工程施工期间,工人考勤表与工人工资清单均系石相臣单方制作,并且不能就其从程步伟处领取732520元及施工期间垫付工资款123248.9元的使用情况、相关手续等进行合理性说明。证人程某甲、贾某某、程某乙、赵某某、马某某的证人证言能够相互印证,另结合孙素粉、石相臣均认可工程量清单系张某某本人书写的事实,以及对牛某某的调查笔录,依据民事诉讼证据优势原则,原判决认定程步伟与石相臣之间系劳务承包合同关系并无不当。程步伟虽然借用河南省防腐保温开发有限公司的资质分包了天津电力建设公司的保温工程,但根据现有证据及合同相对性原理,程步伟与石相臣之间的工程款已经结算并履行完毕,故石相臣再审申请称应由河南省防腐保温开发有限公司与程步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石相臣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石相臣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海林审判员 贾海荣审判员 胡水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梁梦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