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白民初字第4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方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白民初字第417号原告张某某,现住安图县。被告方某某,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4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于爽江代理审判员 李增明人民陪审员 周 卓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柴寿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