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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涧民初字第43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涧民初字第437号原告张某某,女。被告马某某,男。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已批准免交),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韩晓礼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建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