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锡民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8-12

案件名称

锡盟鑫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张俊平诉前保全一审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锡盟鑫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张俊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锡林浩特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锡民保字第150号申请人锡盟鑫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理人张剑平。被申请人张俊平,男,42岁,汉族,现住锡市。申请人锡盟鑫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张俊平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请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锡市的房屋(房产证号:锡市房权证2007字第1058**号)和位于锡市的房屋(房产证号:锡市房权证2007字第1058**号)的两处房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已提供担保人锡盟鑫泰生物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房产证号为:****号的房产作为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锡市的房屋(房产证号:锡市房权证2007字第****号)和位于锡市的房屋(房产证号:锡市房权证2007字第****号)的两处房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刘玉申审判员  梁建国审判员  风 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