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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平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2-13

案件名称

张伟与林宣快、朱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伟,林宣快,朱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平保字第152号申请人���张伟。被申请人:林宣快。被申请人:朱建。申请人张伟与被申请人林宣快、朱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伟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林宣快所有的坐落于浙江省瑞安市锦湖街道虹北锦园A幢1单元2204室房屋[产权证号:瑞安市房权证瑞(房)字第001651**号]、被申请人朱建所有的坐落于浙江省瑞安市锦湖街道进星村6#楼西至东第2间房屋[产权证号:瑞安市房权证瑞(房)字第001720**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林宣快所有的坐落于浙江省瑞安市锦湖街道虹北锦园A幢1单元2204室房屋[产权证号:瑞安市房权证瑞(房)字第001651**号]、被申请人朱建所有的坐落于浙江省瑞安市锦湖街道进星村6#楼西至东第2间房屋[产权证号:瑞安市房权证瑞(房)字第001720**号]。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转让、隐匿、毁损、变卖、抵押、典当、租赁、赠与被扣押的财产。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张伟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小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郑 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