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杭淳汾民初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郑某与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淳汾民初字第345号原告:郑某。被告: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诉被告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鲁拥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文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