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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执字第8696、87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江时新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时新,杨东东,深圳市凯铭电气照明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字第8696、8702号申请执行人江时新(8696号案),男,汉族,1979年4月1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杨东东(8702号案),男,汉族,1989年7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深圳市凯铭电气照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凯。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二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4620、4621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3年11月12日出生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深圳市凯铭电气照明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江时新、杨东东分别支付14635元、13875元及相关利息和相关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深圳市凯铭电气照明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本金28510元及利息和其他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 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小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