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邢东民初字第118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张丽飞、陈浩然与赵林奎、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董伟、邢台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飞,陈浩然,赵林奎,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董伟,邢台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邢东民初字第1183号原告张丽飞。原告陈浩然。被告赵林奎。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被告董伟。被告邢台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丽飞、陈浩然与被告赵林奎、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董伟、邢台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丽飞、陈浩然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丽飞、陈浩然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丽飞、陈浩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张丽飞、陈浩然负担。审判员 翟现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宝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