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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沙民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路力波与刘英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沙民保字第25号申请人路力波,男,汉族,1994年6月11日生,初中文化,工人,住河北省沙河市。被申请人刘英波,男,汉族,1984年6月19日生,住河北省沙河市。申请人路力波与被申请人刘英波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查封被申请人刘英波所有的小客车一辆,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路力波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英波所有的小客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元晓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申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