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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山民初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鹤壁市山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侯付林、侯小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鹤壁市山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侯付林,侯小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山民初字第472号原告鹤壁市山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陈海彦,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武毅华,男,1969年8月5日生,汉族,该社职工,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领法律文书。被告侯付林,男,195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侯小生,男,1949年4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壁市山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侯付林、侯小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鹤壁市山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鹤壁市山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鹤壁市山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鹤壁市山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王智勇代理审判员  李志伟人民陪审员  闫 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玉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