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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未民初字第0097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原告张芳丽与被告徐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未民初字第00978号原告张某某,女,198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徐某某,男,197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150元,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 判 长  张 锐代理审判员  蔡文波代理审判员  薛敏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万丽华打印人:周惠荣校对人:万丽华送达时间:年月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