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未民初字第0097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原告张芳丽与被告徐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未民初字第00978号原告张某某,女,198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徐某某,男,197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150元,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 判 长 张 锐代理审判员 蔡文波代理审判员 薛敏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万丽华打印人:周惠荣校对人:万丽华送达时间:年月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