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博法杨民初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三娣、曾玉堂等与邹世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三娣,曾玉堂,曾玉怀,邹世平,博罗县公庄镇大陂村大布经济合作社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头签发人发邓远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核稿人叶献文2013年12月11日拟或稿拟单稿位人张锦清2013年12月11日机密等级内部文件附件发印行发范份围数范围:份数:12份文件编名(2013)惠博法杨民初字第404号民事判决书发出日期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惠博法杨民初字第404号原告张三娣,女,192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博罗县。原告曾玉堂,男,195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曾玉怀,男,196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原告曾玉怀,基本情况同上。被告邹世平,男,1972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博罗县。委托代理人邹春平,男,1964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第三人博罗县公庄镇大陂村大布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博罗县公庄镇大陂村委会大布小组。负责人:邹子凤,是大布村小组组长。原告张三娣、曾玉堂、曾玉怀诉被告邹世平财产损��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追加博罗县公庄镇大陂村大布经济合作社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曾玉怀、被告邹世平及其委托代理人邹春平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博罗县公庄镇大陂村大布经济合作社缺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10月上旬,被告邹世平故意将其老房屋拆下的木方木块等木料在原告的百年龙眼树根部旁堆放并点火燃烧,造成龙眼树被烧枯死。与此同时,被告又砍伐原告香蕉树28棵,造成经济损失1568元。原告发现后,于2012年11月4日到公庄派出所报案。在公庄派出所的协调下,在认定被告故意烧毁原告的龙眼树和砍伐原告香蕉树的事实上,双方于2012年11月26日进行了第一次调解,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无法达成调解协议。2013年2月26日在原告被烧毁的龙眼树和香��树的价格鉴定出来后,在公庄派出所的协调下双方进行了第二次调解。因被告又找借口推卸责任,还是无法达成调解协议。2013年7月19日,博罗县公庄镇综治办作出了《关于邹世平烧毁龙眼树调处情况》,报告认定邹世平须负民事责任。被告邹世平乘原告家人外出打工之机,不但引火烧毁原告的龙眼树,而且砍伐原告的香蕉树,经派出所和公庄镇府多次组织调解,均拒绝赔偿。后经公庄派出所委托,广东省质量监督林产品监督站检验和博罗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须赔偿原告以下损失:1、树龄检测费1500元;2、龙眼树损失10000元;3、香蕉树损失1568元,三项共13068元。现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赔偿原告1306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辩称,原告诉称我故意烧龙眼树造成枯死纯属夸大歪曲事实,事实是我堆烧垃圾时不慎,被风吹到树下的烂沙发引起明火熏了3、4分钟后即被本人奋力扑灭。最低的两三枝当时熏坏,三月份已长出新叶,四、五月份相继开花,六月已结成果。砍伐香蕉树也纯属捏造,与本人无关,全村村民可作证。原告诉称龙眼树是其所有的也不属实,事实是龙眼树和其他村民的山林于1961年5月已归集体管理,从未以任何形式或会议说归还其本人,只是在2013年2月27日召开由村委会主持的村民小组会来表决是否归还张三娣母子。会议表决结果是该龙眼树仍是集体所有,当时原告曾玉怀在场表决时也无异议。其2013年7月20日以利诱方式取得的证明是伪证,开出该证明的组长事后见村民意见极大,于2013年9月27日也向村委及村民道歉,并出具声明。大陂村委会经调查后也出具声明“2013年7月20日的证明作废”。本人也根据信访办的意见,自愿交纳补偿金3000元给博罗县公庄镇大陂村大布经济���作社,等待村民下一次召开会议讨论是否赔偿的决定。曾玉怀不惜一切手段,为证明龙眼树是其权属,捏造“邹世平于2008年龙眼果成熟期间偷采龙眼果,按乡规民约罚款30元”的证明,是对本人的污蔑和中伤,我要求法院判决原告向本人赔礼道歉并赔偿名誉损失费1000元。曾玉怀还串通公庄派出所少数民警在处理该案采取胡乱作为的行为,对本人造成伤害,我已另案申诉,不在本案详述。第三人博罗县公庄镇大陂村大布经济合作社述称,争议龙眼树是曾玉堂的祖辈所种,听说60年代大集体时归公家管理。1979年分生产队后争议龙眼树由曾玉堂家人管理至今,具体权属由法院依法认定。争议龙眼树并没有烧死,已经重新长出新叶。事发后在公庄镇综治办的调解下,邹世平交了3000元给合作社。村小组于2013年7月20日写了《证明》给原告,但后来被告写好了一份《声明》给村小组,说是写来撤诉的,村小组为化解矛盾和纠纷才盖章的。本案双方均为同村村民,希望法院尽量调解。经审理查明,原告张三娣与曾玉堂、曾玉怀为母子关系,三人与被告邹世平均为博罗县公庄镇大陂村委会大布小组村民。2012年12月,被告邹世平在博罗县公庄镇大陂村委会大布小组焚烧垃圾时,不慎引起明火,熏坏涉案龙眼树,并砍伐原告所有的香蕉树28棵。原告发现后,于2012年11月4日向博罗县公安局公庄派出所报案。公庄派出所于2012年11月6日组织双方进行第一次调解,因物价部门尚未出具损失情况鉴定,且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无法达成一致协议。后经公庄派出所委托,广东省质量监督林产品检验站作出《检验报告》,确定涉案龙眼树树龄约为100-110年。2013年2月4日,博罗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鉴定报告》,确定本次损坏未对该古树造成毁灭性的伤害,还能继续生长,结合该古树在当地的社会价值和人文价值,确定综合损失为10000元。香蕉树被毁28棵,损失为1568元。2013年2月26日,公庄派出所再次组织原、被告进行第二次调解,但双方仍未达成协议。因被告没有故意烧毁龙眼树,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庄派出所建议当事人就赔偿问题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案件在审理过程,双方对香蕉树的权属没有异议,但被告认为不是其砍;对龙眼树的权属有争议,被告认为是集体的。争议龙眼树位于博罗县公庄镇大陂村委会大布小组,为原告曾玉堂祖辈所种,自1979年后由原告家人管理。事发后在在公庄镇综治办的调解下,邹世平交了3000元押在第三人博罗县公庄镇大陂村大布经济合作社。另查,根据博罗县公安局公庄派出所出具的《邹世平烧毁龙眼树案件调查报告》,确认被告砍伐的香蕉树和熏坏涉案龙眼树属原告所有。本院认为,广东省质量监督林产品检验站作出《检验报告》,确定涉案龙眼树树龄约为100-110年。及博罗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鉴定报告》,确定本次损坏未对该古树造成毁灭性的伤害,还能继续生长,结合该古树在当地的社会价值和人文价值,确定综合损失为10000元。香蕉树被毁28棵,损失为1568元。该《检验报告》和《鉴定报告》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对两份报告有异议,但未提出重新鉴定,也没有提供相反证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砍伐原告所有的香蕉树和熏坏涉案龙眼树,有博罗县公安局公庄派出所出具的《邹世平烧毁龙眼树案件调查报告》为证,应依法赔偿相关人员的损失。因原、被告对原告香蕉树的权属没有异议,且被砍伐的香蕉树经鉴定损失为1568元,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争议���眼树的权属,被告认为是村集体所有,本院经依法追加博罗县公庄镇大陂村大布经济合作社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但第三人并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主张对争议龙眼树的权利,因争议龙眼树一直由原告家人在管理和收益,实际上享有对龙眼树的所有权能。被告的过失行为,造成涉案龙眼树的损失10000元,应依法予以赔偿。综上,原告损失共有:1、香蕉树损失1568元;2、龙眼树损失10000元;3、鉴定费1500元,以上共13068元。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邹世平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张三娣、曾玉堂、曾玉怀财物损失1306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7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叶献文代理审判员韦鸿翰人民陪审员蓝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张锦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