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围民初字第25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4-09
案件名称
原告董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围民初字第2521号原告董某某,女。被告李某某,男。原告董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娄艳宏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魏刚、魏洪林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某某诉称,我与被告2010年11月29日登记结婚,我们双方均是再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结婚之初,我与被告感情尚可,但后来被告不珍惜我们的感情,并于2013年5月离家出走,至今没有音讯,也一直联系不上。我认为被告离家出走的行为,导致我们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我请求离婚。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材料有:结婚证两本。对李凤林(被告父亲)、任广霞(被告母亲)做的调查笔录一份。证明被告李某某外出打工,打工地点不详,自2013年4月份起一直没有回家。被告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0年11月29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被告自2013年4、5月份离家外出后至今未归。原告在庭审中陈述,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没有共同财产、存款、债权及债务。原告认为,被告有家不归、无法联系、不对家庭尽义务的行为致使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均系再婚,重新组成家庭后更应珍惜夫妻情份,和睦相处,但被告长时间外出,至今未归,未能尽到家庭责任和义务,应认定双方的感情已经破裂,故对于原告请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董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00元,公告费800.00元,由原告董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及其它费用)审判长 娄艳宏审判员 魏 刚审判员 魏洪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 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