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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苍商初字第18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3-02

案件名称

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与林允惠、陈金德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林允惠,陈金德,梁世勋,张明向,朱成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苍商初字第1808号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施贤军。委托代理人:胡金福、王海程。被告:林允惠。被告:陈金德。被告:梁世勋。被告:张明向。被告:朱成玺。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林允惠、陈金德、梁世勋、张明向、朱成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在收到本院缴款通知书后七日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5946元,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谢春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戴美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