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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扬广执字第106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扬州市荣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东安杰房地产开发(扬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扬州市荣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东安杰房地产开发(扬州)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扬广执字第1069号申请执行人扬州市荣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都市真武镇建安路20号。法定代表人袁荣,董事长。被执行人东安杰房地产开发(扬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文昌中路112号。法定代表人吉秀云,董事长。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2011)扬广民初字第85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依法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而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东安杰房地产开发(扬州)有限公司475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等值财产。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向本院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自在先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算期限)。审判员  伞波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杭际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