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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张民初字第323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高某与霍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霍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张民初字第3239号原告高某,2013年11月26日死亡。委托代理人张兴发,山东洪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霍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霍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高某于2013年11月26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钟丽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韩娟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