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张民初字第323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高某与霍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霍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张民初字第3239号原告高某,2013年11月26日死亡。委托代理人张兴发,山东洪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霍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霍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高某于2013年11月26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钟丽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韩娟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