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锡法北民初字第076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5-15
案件名称
嵇文虎与施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嵇文虎,施敏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锡法北民初字第0766号原告嵇文虎,男,1945年12月17日生,汉族。被告施敏军,男,1972年2月21日生,汉族。原告嵇文虎诉被告施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邹吟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嵇文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施敏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嵇文虎诉称:2012年2月,施敏军向其借款10000元,并约期归还,但到期后施敏军未按期还款,故施敏军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施敏军立即归还借款1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2年2月25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被告施敏军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25日,施敏军向嵇文虎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载明“借期一个月,按银行四倍利息计算”。但到期后施敏军未按期还本付息。关于上述借款,嵇文虎当庭陈述,该款原系施敏军、王伟新共同借款,后经三方一致同意,该款由施敏军归还。以上事实,有借条、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施敏军结欠嵇文虎借款1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该款理应归还。而嵇文虎关于利息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施敏军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嵇文虎借款1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2年2月25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施敏军负担(嵇文虎同意其预交诉讼费由施敏军直接给付,本院不再退回。施敏军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该款支付给嵇文虎)。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3020129200024805)。(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邹吟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胡 晖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